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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正确适用消防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进一步规范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近期国家消防救援局印发《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消防〔2025〕39号),对包括《消防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等5部法律、部门规章涉及的处罚裁量进行修订,总队依据国家局裁量文件的修订原则,结合首都执法实际,对《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等7部地方性法规、规章涉及的处罚裁量进行全面梳理和修订。

二、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城镇居民住宅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北京市有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是全面整合更新处罚依据。明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对“未严格按照规定和标准要求进行动火作业”的裁量规定。整合2023年至2025年期间陆续出台的《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等单行本裁量文件。调整后形成《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城镇居民住宅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等7部法规规章的裁量体系,原《北京市消防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北京市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北京市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规定》及配套文件同时废止。

二是增加裁量阶次情形。将违法行为明确为“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五种具体情形,取代过去规定的“较轻、一般、严重”三种具体情形,对应幅度相应调整为0~20%、20%~40%、40%~60%、60%~80%、80%~100%五个量罚区间;”同时,对罚款500元以下、难以明确具体情形的违法行为,不予设定裁量权基准。

三是明确运用场景,规定了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裁量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

四是出台《消防安全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在国家局出台的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基础上,全面整合总队近年来出台的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等文件。规定了对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消防安全领域违法行为,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对单位场所的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等责任人员开展普法守法和火灾警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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